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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试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污染损失保险公司埋单

添加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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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记者 谢庆裕

通讯员 吴凡

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突发故障,污水漫入农田造成农民损失,大批农民围厂堵门要求赔偿,老板四处筹钱焦头烂额……随着污染事故频发,如何避免这一幕上演备受关注。

笔者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与广东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在我省全面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今后,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产生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额度“埋单”。

●我省已经进入污染事故的集中高发期,仅去年我省就处置了河源紫金血铅超标、武江锑污染等27起突发环境事件。

●在许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采取强制与自愿投保相结合,并已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五大环境风险高行业先行试水

作为一项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赔偿。

笔者了解到,我省将在5大行业率先开展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该5大行业的企业基本覆盖了我省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包括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惠州、江门、肇庆、云浮等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中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今后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依法承担的多项经济赔偿责任,将可由保险公司负责“埋单”。

据悉,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一、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仲裁、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笔者注意到,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明确了投保企业最低赔偿限额将以100万元为起点,并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也就是说,企业在投保后,最低保障额将达100万元。

建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专项准备金

笔者获悉,对于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在人保产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方面已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准备,具体的办理方法与赔付细则可到保险公司咨询,而具有财产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都可以按照《意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

环境责任保险的最新数据_环境责任险_环境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部分保险公司还向省环保厅表示,将会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并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即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以及时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保险公司还要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环境风险排查服务,定期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

同时,《意见》中另一值得关注的亮点是,我省还将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即以每年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10%作为理赔专项准备金,单独建账,滚存使用。

《意见》规定,当年度赔付率(当年度保险赔款支出/当年度保费收入)超过80%,或单次事故赔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30%,超过的部分可用理赔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为确保理赔的及时性,需由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的部分可先由保险公司预付,再由专项准备金返还给保险公司。

▲热点答疑

为何启动试点“绿色保险”

据省环保厅介绍,在经过几十年工业化高速发展的沉淀、累积,我省已经进入污染事故的集中高发期,仅去年我省就处置了河源紫金血铅超标、武江锑污染等27起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故往往造成群众财产、健康损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被打乱,甚至出现“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现象。

环境污染责任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许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采取强制与自愿投保相结合,并已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省社科院环境经济政策与研究中心主任赵细康表示,绿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也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要求。“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既可以分散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又可以及时援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也可以提高企业赔付能力,有效减少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现象,保护了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可以达到一举多赢的效果。”赵细康说。

绿色保险会否纵容企业污染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之后,如果出现了污染损害事件,企业自身赔付的经济金额将有所减少,这不禁让人疑惑,此举会否纵容企业污染?

参与起草《指导意见》的赵细康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之后,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罚金、污染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还是必须由企业承担。保险理赔的只是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一些险种也可以包括赔付给受污染区域行政主体(例如地方政府)的行政赔偿。

此外,赔偿的金额还会受到额度的限制。像赔偿100万,可能就要投入保费1万元,更大的赔偿限额,投保费也会越高。再加上企业本身在合法范围内排污还要交排污费,“可见投保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是增加了成本,增加了他们排污的经济压力,这反而有利于推动企业自觉提高污染治理的能力,降低环境风险。而一旦出现环境污染损害事故,企业的赔付能力则会提高”。

如何避免试点期间乏人问津

据了解,早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但试行多年来,保费收入与赔付率严重偏低,例如作为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省份,截至2010年3月,仅有116家企业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而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在湖南就有2000多家。

广东在试行过程中,如何避免出现上述情况。赵细康分析说,这是由于一些企业觉得已经交了排污费,再交环境责任险的保费增加了成本。对此,我省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全省实施相对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调整完善。由广东保监局指导承保公司制定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规程,统一理赔标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企业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出台扶持政策,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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